法律分析:病歷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,但是在與法醫(yī)鑒定結論相比較而言,其證據效力不及鑒定結論。如果想推翻鑒定結論,只能持病歷資料申請法院重新做法醫(yī)鑒定。你所說的這個情況是可以重新做法醫(yī)鑒定的.只是在重新鑒定過程中,著重要審查病歷資料與法醫(yī)部門的臨床檢查結果情況是否一致。如果不一致的則一般以法醫(yī)臨床檢查結果為準。直接的比如法醫(yī)臨床檢查結果就是傷口處有標尺的照片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
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:(一)當事人的陳述;(二)書證;(三)物證;(四)視聽資料;(五)電子數據;(六)證人證言;(七)鑒定意見;(八)勘驗筆錄。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。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,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,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,地、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。
醫(yī)院的病歷是作為法律資料留存的,如果沒有病理性原因,醫(yī)院是不會給你出具病歷證明的。那怎樣可以開具病例證明呢?首先需要提供自己身份證明,如果是住院的,可以去醫(yī)院復印病歷,讓當時的主治醫(yī)生幫助開疾病診斷證明書。如果是門診,需要帶著門診病歷,去醫(yī)院,找看病的醫(yī)生開疾病診斷證明書。開病假證明,應到具有資質的正規(guī)醫(yī)院,首先要根據具體病癥掛不同科室的號,經門診醫(yī)生確診疾病后,提供方案。要求經治醫(yī)生開具診斷證明并蓋章即可。
封存程序:病歷封存的程序,如果是病人本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(yī)院的醫(yī)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。如果是被授權的人,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,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,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(yī)院的住院病歷。如果是病人死亡,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(yī)學證明和身份證明,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,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,醫(yī)院才會接待。如果是病人死亡,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,除上述證明外,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。
復印的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,并由醫(yī)院蓋章,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(yī)院加蓋確認章,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,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,封條選用較薄的紙。然后在封條上簽字、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,封存的內容,頁數。并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,由醫(yī)院蓋章確認。
法定證據的內涵
法定證據亦稱形式證據。它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證據制度。指在訴訟中,法律預先規(guī)定備種證據的證明力,法官則必須機械地依照法律,而不是按照自己的認識來判斷證據,認定事實。根據法定證據的理論,在法律上又把證據分為完全證據和不完全證據。一個人的證人證言被認為是不完全證據,兩個人的證人證言才稱完全證據,如幾個證人的證言相矛盾,以多數人一致證言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