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定條件
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,工作環(huán)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。
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。
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、公正、科學、誠信的管理體系。
符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或者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特殊要求。
準備階段
建立管理體系:依據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》等相關要求,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、技術管理體系等,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的獨立、公正、科學、誠信。
人員配備與培訓:配備與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,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,使其熟悉業(yè)務流程、掌握相關標準和技術規(guī)范。
設備與環(huán)境保障:配備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,并確保其計量溯源性和準確性;提供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工作環(huán)境,包括場地、設施條件等。
收集材料:
獨立法人:準備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》;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法人證明文件;質量手冊、程序文件;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;管理體系內審、管理評審記錄;從事特殊領域檢驗檢測人員資質證明(適用時)。
非獨立法人:除上述申請書、法人證明文件等材料外,還需法人授權文件、法人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文件、檢驗檢測機構設立批文、管理者的任命文件。
法律地位
一般應為獨立法人;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法人授權,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,獨立對外行為和開展業(yè)務活動,有獨立賬目和獨立核算。
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由其法人單位的行政領導成員擔任。
現場評審準備
組建評審組:發(fā)證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制定現場評審計劃,指定評審組長,選配評審員,組成評審組。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。
通知申請單位:現場評審的日期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個月之內安排,并提前通知申請單位。